国企集团公司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物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核算,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产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D会计核算手册2019》以及《公司资产转让管理规定》、《公司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等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物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区域总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拥有的国内及海外全部实物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实物资产,但不包括构成工程主体的施工用原材料、设施。
第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预算控制、归口管理,合理配置、经济适用,统筹调配、合法处置。
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
第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税)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其中:单台(套)设备投资价值在200万元(含税)及以上的为大型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用于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的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长钢轨焊接设备、铺轨机组、线路作业设备、无渣轨道施工专用成套设备及用于地铁、隧道施工用盾构、TBM掘进机、槽壁机等。
低值易耗品:单项价值在5000元及以下(含税),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且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主要包括各种工具、机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
周转材料:能够多次使用并基本保持其原来的实物形态,其价值逐渐转移到 ……此处隐藏9069个字…… 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或者股份公司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企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集团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资产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企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上级单位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参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的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