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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评价办法

2022-01-18 15:54:29公司治理
为加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制度,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制度,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

第三条 评价外部董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绩,科学有效;

(三)立足职责,全面评价。

第四条 对外部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年度评价主要评价每个自然年度外部董事履职情况,一般在次年一季度进行。任期评价与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任期时限一致,任期评价结果以年度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

第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外部董事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外部董事评价分为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贡献程度、廉洁从业等五个方面。

(一)职业操守主要是指外部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是指外部董事在任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三)勤勉程度主要是指外部董事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以实际行动为所在企业出谋划策,担当职责,以及出 ……此处隐藏2273个字…… 意见亦未向区国资委报告的;

(六)出席会议次数和履职时间未达到朝阳区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七)参加区国资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低于总次数二分之一的;

(八)出资人认定的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对其采取不同等次的激励方式,具体标准参见《关于规范外部董事薪酬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免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续任;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予以免职,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外部董事职业禁入制度,外部董事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朝阳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分别向任职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个人进行反馈。外部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履行一定程序向有关企业推荐的股权代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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