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
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 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 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㈠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㈡ 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㈢ 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㈣ 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此处隐藏3725个字…… 定权限,参照投资时的审批和决定权限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投资管理状况,作为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集团鼓励各公司按照公司发展规划进行有效投资,以及吸收社会资本对公司产业的投资。对于取得重大投资效益的,集团对有关决策、管理人员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本企业投资项目承担筹资、实施、运营、取得收益和风险控制管理责任。
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各单位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承担决策建议责任,投资咨询机构承担相应的咨询责任。
集团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履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未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或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㈠ 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的;
㈡ 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制度监管的;
㈢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不按照规定获取非法收益的;
㈣ 未按市有关主管部门或集团管理规定执行,给集团投资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市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㈤ 未按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