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企董事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企业业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
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依据 ……此处隐藏1480个字……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已签订的业绩承诺,结合相关管理人
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每半年平均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职工监事不实行本制度,实行企业其他员工岗位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