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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地方国企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办法

2021-12-20 15:42:42人力资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 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 4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指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授权,由公司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等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竞争择优原则;

(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总监、 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或同职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研究、制定,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审定通过。其他层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由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并将选聘方案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审核后实施,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

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 ……此处隐藏5391个字……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 加强对职业经理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职业经 理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以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 应依据规定进行常规审计,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职业经理人 应按照公司和所属企业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十九条职业经理人 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其他职业经理人休假需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 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

第四十一条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 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

如有上述情形,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 (2015)79号)追兖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 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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