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建设汽车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庆建设汽车系统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董事
长、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是指: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
等)、资产处置、融资、担保、科研开发、关联交易等非日常经营业务决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按照下表将部分权限授予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分别行使职权:
第四章 被授权人责任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应与本办法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
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净利润”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