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职分红激励模式(完整版)
2021-11-04 09:14:41人力资源
股权激励方案
特别说明:
本激励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鼎宏御康公司章程》制定。 本激励方案的激励模式是在职分红激励模式。 本激励方案中所述的在职分红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的优秀员工。
目录
一、释义 4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4
三、本股权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 4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 4
五、激励期限 5
六、激励额度 5
1、激励总额度 5
2、各激励对象具体预授额度 5
3、绩效考评 6
4、支付方式 6
5、退出机制 7
附则: 7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指 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利润分红激励:指公司将上一年度所获净利润中的一部分(具体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作为在职员工激励的一种方式。 退出机制:是指发生所列示的行为,即丧失相应的激励资格。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公司制定、实施本激励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此处隐藏2870个字…… 定向激励对象实际发放利润分红时,激励对象必须在岗在职;对于实际发放当时已经不在岗在职的人员,则无权再按照本激励方案的规定享受激励分红; 本激励方案项下的分红在每年4月30日前发放,公司在向激励对象发放利润分红时,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5、退出机制在本激励方案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发生以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之一,自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核实之日起即丧失利润分红激励资格,无权再参与本激励方案项下的利润分红,并取消截止当年尚未发放的利润分红;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其相应处罚(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一切激励计划、取消职位资格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职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自行离职。 死亡或宣告死亡。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从事其他被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当行为。 附则: 本激励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及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各拟定的激励对象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本激励方案。如激励对象确认接受本激励方案,则在其签署《声明书》的同时,应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