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总 则
1、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期权计划,最大限度地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达到人员配置精简、高效。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利益分享紧密结合,共谋发展。
2、截止201X年4月30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 和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元。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X年4月30日股东会通过,于201X年5月2日颁布并实施。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在201X年4月30日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上且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2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3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
2.4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5 在本细则适合的全部行 ……此处隐藏4662个字…… 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 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通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8.5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 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9.1 本实施细则的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 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股东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