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签约、履约行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规范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确保公司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指公司各部门及权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四条 合同法律审核工作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及权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预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分工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法务机构为本公司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权属企业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权属企业签订标的额超过--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双重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权属企业签订下列合同必须经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审核:
(一)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需要提供担保的合同文本;
(三)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其它要式行为后生效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法务人员对送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 ……此处隐藏3001个字…… 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给企业带来重大收益等的法务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方式和数额由公司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企业损失、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企业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等损失企业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的部门、权属企业和人员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签订合同不按照规定提交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的;
(二)法律机构或者规划发展部合同审核人员在合同法律审核过程中认为合同文本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在没有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防范或者避免该风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公司法务机构上报本合同法律审核情况,或者瞒报本合同法律审核情况和合同文本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企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损害企业利益或造成企业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权属企业对合同不提交法务机构、法务人员或者规划发展部合同审核人员审核的以及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不签订合同,产生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但经济处罚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权属企业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部门及权属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将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选争优评先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法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