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三峡能源(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公司由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并由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76X7)。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7,100万股,于2021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全称:三峡能源
公司中文简称:三峡能源
公司英文全称:ChinaThreeGorgesRenewables(Group)Co.,Ltd.
公司英文简称:CTGR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3室邮政编码:101149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贰佰捌拾伍亿柒仟壹佰万元整(小写:28,571,000,000.00元整)。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 ……此处隐藏42294个字…… p>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低于”、“少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