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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三峡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09-20 10:24:59公司治理
三峡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峡能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及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此处隐藏14065个字……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过”“不足”“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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