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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三峡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版

2021-09-20 10:06:54公司治理
三峡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峡能源(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此处隐藏17552个字…… 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或其他组织及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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