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峡能源(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的召集人。
第三条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为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处隐藏3778个字……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与会监事应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应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应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