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关暂缓、豁免程序。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此处隐藏1657个字…… 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