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文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

某上市国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09-07 20:06:27公司治理
某上市国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TJ(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以及《TJ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训,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的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此处隐藏4868个字…… 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相关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须遵从该等法律、法规、其他相关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