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物资产管理行为,明确实物资产管理权贵,加强实物资产管理,防止实物资产流失,保障实物资产安全,提高实物资产效能,实现实物资产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固有资产法》、《企业固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及其所属或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培训中心等实体组织机构或单位。所属或实际控制的子分公司、培训中心等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公司新增或拥有权属或历史拥有、实际控制的不动产及其他非生产性实物资产(战备资产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或拥有权属或历史拥有、实际控制除商业开发之外的所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沟槽、铁路专用线、自持经营或投资性物业及其他非生产性实物资产等,不包括战备资产和生产用物资设备机械类。
第四条股份公司投资开发部部是全系统实物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包括资产新增、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的管理体系建设等;负责贯彻国家、国资委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系统实物资产的新增(部分)、托管、出租、出让、转让、置换、变更、剥离、核销等管理工作及其盘活处QY务,以及机构变动,公司分立、合并、改制、上市、转让、解散等涉及实物资产事项。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需建立健全符合内控要求的实物资产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分 ……此处隐藏19599个字…… 置情况纳入审计监察范围,做好相应的合规性审计或监察。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对实物资产权属权证的完善完备工作,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规范实物资产盘活处置流程和行为,保障(固有)实物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实物资产管理和盘活处置过程中,有工作失误、渎职或违反规定的,按照《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审批,故意将资产拆细后连续交易的。
(二)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工作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公司资产的。
(三)故意隐瞒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的。
(四)实物资产盘活处置实际情况与报经批准的方案有重大差异的。
(五)实物资产处置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进行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实物资产盘活处置情况统计检查过程中,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对重要内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的。
(七)实物资产处置谈判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八)法律法规中有关资产交易处置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投资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