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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企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

2021-06-10 15:25:13人力资源
工程局推行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工作指引,,全面推进所属各单位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D、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新疆国统管道(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制度,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逐步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业绩突出、流动有序”的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

   第四条   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

(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原则。在严格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 ……此处隐藏7173个字…… 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上级集团以及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不良行为倾向。

   第三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挥霍国有资产,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上级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支持鼓励股份公司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未纳入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股份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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